新闻闪回:通过qq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的沈阳和平区大隆图片社,突然发现qq号被盗用,5万多份客户文件被删除,“黑客”竟然是竞争对手——另一家图片社的经理……
图片社网络被黑终获赔20万
昨日,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首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宣判:大隆图片社获赔20万元。
2004年,沈阳市和平区大隆图片社员工申请了qq号,通过qq号接收客户传送的图片。
2005年8月,客户发送的网传图片丢失、损坏严重。工作人员在登录qq时,屏幕上竟然显示“该账号正在使用”的字样。
大隆的车间生产陷入瘫痪,“我们遭到黑客攻击,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重大损失”。2005年9月23日,大隆图片社向警方报案。
警方通过技术手段调查,“黑客”是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的商经理,而该公司是大隆的竞争对手。
商经理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承认,2005年8月底其搜索到“大隆数码”的qq号码后,通过qq密码破解软件获得了“大隆数码”的密码,从9月中旬到9月25日,其在网吧及办公室使用该qq号码冒用大隆员工的名义聊天,截获图片、数据并删除。
商经理还承认删除图片的目的是“让大隆不能正常给客户输出图片,让客户对大隆公司不满意,给大隆公司利益造成损失”。
今年2月16日,大隆图片社将伊诺丽枫公司和商经理一起告上了法庭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4.6万余元。
7月3日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,伊诺丽枫公司辩称,商经理是公司后聘任的经理,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,与公司无关。商经理则对“大隆数码”的qq是否归大隆所有提出异议。
8月24日,沈阳中法一审判决伊诺丽枫公司赔偿大隆图片社20万元。宣判后,伊诺丽枫公司不服,向省高法提起上诉,理由包括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等。
昨日,省高法审理认为,商经理实施的侵权行为属职务行为,后果应由所在公司承担。在“大隆”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前提下,原判依据权利人受损的具体情况、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、侵权的具体情节等因素,酌情确定赔偿20万元亦无不当。
为此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中国法学会会员李振革律师昨日认为,这个案例很有典型性。通过此案会让许多企业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网络安全问题。如果当初大隆图片社在软件上安装防火墙,企业就不会遭此“劫难”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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